若已立案后才发现存在“假派遣、真用工”的情况,可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变更被告或追加被告
在“假派遣、真用工”模式下,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可能存在共同侵权或连带责任。若立案时仅起诉了劳务派遣单位,发现实际用工单位才是真正的用人单位后,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实际用工关系,要求追加实际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或变更被告为实际用工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证据(如考勤表、工作群聊天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实际用工关系的存在。
调整诉讼请求,明确责任主体
若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需根据证据调整诉讼请求。例如,若原诉求是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实际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则应将诉求调整为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该责任;若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共同过错(如未缴纳社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注诉讼时效与证据固定
“假派遣、真用工”的认定需以证据为基础,需重点固定以下证据:
考虑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若案件尚未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如仅完成劳动仲裁立案),可在仲裁阶段直接将实际用工单位列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可同时主张二者承担责任。
关键提醒:
“假派遣、真用工”的本质是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规避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穿透表面形式,审查实际用工关系。若能证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指挥、管理劳动者的事实,即使签订了派遣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直接用人单位。建议根据案件进展,及时与法官沟通证据与法律适用问题,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或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