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能否以行政协议违法主动撤销-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可以因其作出的行政协议违法而主动撤销该协议。这一权力的行使需兼顾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确保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撤销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行政机关)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这间接表明,行政机关违法变更或解除协议是违法的,但反过来也说明,行政机关在合法情况下有权变更或解除协议,包括因协议违法而主动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解除权,特别是在出现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时,法院可判决撤销协议(视为解除),以及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解除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协议,包括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等情形导致的合同解除。这为行政机关因协议违法而主动撤销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

二、撤销的具体条件

  1. 行政协议违法:

    • 行政协议可能因主体不合法、内容违法或程序违法而被认定为违法。例如,行政机关超越其法定职权签订行政协议,或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签订协议的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2. 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 即使行政协议在形式上合法,但如果其实质内容或执行结果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也有权主动撤销该协议。
  3. 基于协议约定或行政优益权:

    • 如果行政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撤销条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旦约定条件成就,行政机关即可按照协议约定撤销行政协议。
    • 在公共利益面临紧迫威胁或有重大公共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形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单方面解除行政协议,这同样适用于撤销因违法而签订的行政协议。

三、撤销的限制与考量

  1. 信赖利益保护:

    • 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协议的信赖已作出一定行为并产生信赖利益时,行政机关在撤销时需谨慎。仅在公共利益明显大于信赖利益时,行政机关方可撤销,并应对行政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2. 撤销期限限制:

    • 虽然法律未对所有行政协议的撤销设定统一期限,但在特定领域或情况下可能存在撤销期限的限制。例如,行政协议已经过复议或诉讼程序且已生效,行政机关再撤销可能受到生效裁判的约束。
  3. 综合考量因素:

    • 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撤销行政协议时,需综合考虑公共利益、个人权益、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因素,确保撤销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四、撤销的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协议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 告知义务:向行政相对人明确告知撤销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 听取陈述申辩: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和申辩。
  3. 作出撤销决定: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并明确撤销后的处理措施。
  4. 送达与公告:将撤销决定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在必要时进行公告。

示例说明:

假设某行政机关与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行政协议,约定由企业负责某区域的环保治理工作,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然而,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排污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此时,行政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主动撤销该行政协议,并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总结与建议:

行政机关在因其作出的行政协议违法而主动撤销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确保撤销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应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如果您在行政协议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