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能否主动撤销签署的行政协议-叶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能够主动撤销签署的行政协议。这一结论基于以下多方面的法律分析和考量:

一、法律依据与撤销事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 行政协议,尽管其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但仍具有合同属性,因此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撤销规定的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若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等情形,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虽然该条款直接针对的是行政行为,但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其撤销也可参照此精神进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这间接支持了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撤销行政协议的可能性。

二、撤销行政协议的具体情形

  1. 重大误解:

    • 如果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协议时,对协议的重要内容存在严重错误理解,导致协议履行结果与预期严重不符,行政机关有权基于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协议。
  2. 显失公平:

    • 当行政协议的条款明显偏袒一方,使得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中处于显著不利的地位,且这种不公平并非基于合理的商业风险或市场因素时,行政机关可以要求撤销协议。
  3. 欺诈、胁迫:

    • 在签订行政协议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受到对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威胁等手段迫使签订协议,行政机关有权要求撤销该协议。
  4. 公共利益考量: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行政机关也可以要求撤销行政协议。例如,因城市规划重大调整导致原行政协议约定的建设项目与新规划冲突,继续履行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但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应给予相对人合理补偿。

三、撤销行政协议的程序与限制

  1. 程序要求:

    •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协议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通过书面通知相对人、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等。这旨在确保撤销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行使限制:

    • 撤销权的行使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同样消灭。这一规定确保了撤销权的及时行使,防止权利滥用。

四、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

  1. 协议效力:

    • 行政协议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将不再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2. 财产返还与补偿:

    • 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这旨在恢复双方因协议订立而发生的财产变动,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3. 过错责任: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

总结与建议:

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能够主动撤销签署的行政协议,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程序要求和行使限制。在撤销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撤销事宜。如果您作为行政机关或相对人面临行政协议撤销的问题,建议仔细审查协议内容、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