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当兵前的临时工后转为合同制工人,其当兵期间的工龄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临时工期间工龄的认定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与成为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例如:您1983年10月在事业单位做临时工,若后续直接转为合同制工人(无中断),则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可计入工龄。
服兵役期间工龄的衔接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服兵役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78]劳薪字346号),职工入伍前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包括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后的时间)与服兵役时间(含义务兵和士官)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例如:您1985年入伍,1988年退役后回原单位(或安排到其他单位),则1983年10月至入伍前的工作时间+服役3年,均计入工龄。
特殊情形处理
操作建议:
法律依据:
如有进一步细节需核实(如单位性质、用工形式变化等),可补充说明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