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再审的情形有哪些-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行政纠纷

适合再审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这些情形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有体现,但部分情形存在诉讼类型的特异性:

一、共通情形

  1. 有新的证据:

    • 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新发现的物证或证人证言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
  2. 原证据问题:

    •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关键证据且法院未予调查收集。例如,在民事诉讼中,若关键证据被伪造,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则构成再审理由。
  3. 适用法律错误:

    • 原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如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不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例如,在行政诉讼中,若法院错误地适用了已失效的法律条文,则构成再审理由。
  4. 审判程序违法:

    • 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等程序性错误。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若审判人员未依法回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则构成再审理由。
  5. 审判人员违法犯罪:

    •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例如,在民事诉讼中,若审判人员收受贿赂,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则构成再审理由。

二、民事诉讼特有情形

  1. 管辖错误:

    • 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地行使了管辖权。例如,若案件应由A法院管辖,但B法院错误地受理并审理了案件,则构成再审理由。
  2.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

    • 法院未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和裁判,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或使部分权利未得到处理。例如,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万元,但法院仅判决赔偿5万元,则构成再审理由。

三、刑事诉讼特有情形

  1. 有新证据证明无罪或罪轻:

    • 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新发现的DNA证据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
  2.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 依法应当排除的证据被采纳,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导致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可靠。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若关键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则构成再审理由。

四、行政诉讼特有情形

  1.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 若原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如行政决定、仲裁裁决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例如,在行政诉讼中,若行政决定被撤销,则基于该行政决定作出的判决也可能需要再审。

再审申请的建议:

  • 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需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判决或裁定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 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交再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再审申请书、新证据材料、原判决裁定书等。
  • 再审程序的启动并不意味着原判决或裁定必然会被改变,法院将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

再审的法律后果:

  • 若再审申请被法院受理并裁定再审,原判决或裁定将暂停执行(除非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再审案件将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并可能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
  • 若再审判决或裁定改变了原判决或裁定,则原判决或裁定将失去法律效力,新的判决或裁定将具有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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