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单位在员工不在停工留薪期时不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是否合法,需分情况判断,关键在于员工是否符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法定条件,而非单纯以是否处于停工留薪期为标准。具体分析如下:
伤残补助金的领取条件与停工留薪期的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伤残补助金的领取条件是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是员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其核心功能是保障员工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而非伤残补助金的领取前提。
例如:员工工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但治疗期较短未进入停工留薪期,或停工留薪期已结束但伤残等级未变化,此时单位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单位拒付的合法性分析
实务建议
总结:伤残补助金的支付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核心依据,与是否处于停工留薪期无直接关联。若您或您所在单位涉及此类争议,可进一步提供具体伤残等级、鉴定时间等信息,我将结合地方规定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