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61条、第162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若中介未获授权,卖房人可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
根据中介行为性质选择维权路径
若中介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卖房人可向买房人发出书面声明,明确拒绝追认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171条)。此时合同对卖房人不发生效力,买房人只能向中介公司主张权利(如要求返还定金或赔偿损失)。
操作建议:立即书面通知买房人及中介公司,声明拒绝追认合同,并保留送达证据(如邮寄凭证、聊天记录)。
若中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若买房人有理由相信中介公司有代理权(如中介公司持有卖房人房产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且买房人善意无过失,则合同可能直接约束卖房人(《民法典》第172条)。此时卖房人需先履行合同义务,再向中介公司追偿因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失。
操作建议:收集证据证明买房人明知中介无权代理(如中介公司明确告知无授权、买房人未核实授权文件等),以阻断表见代理的成立。
若中介行为构成违约:
若中介合同明确禁止中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卖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操作建议:核查中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向中介公司发送律师函催告履行或解除合同,并保留相关证据。
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
建议行动步骤: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