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试用期一天110 办离职给50合理吗-高慧颖律师|法行宝
2026-04-10 劳动纠纷

结论:用人单位这种做法不合理,试用期工资应按约定支付,不能随意克扣。

  1. 从试用期工资约定角度分析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工资时,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如果双方明确约定试用期一天工资为110元,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这个约定来支付工资。在劳动者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将工资从一天110元变为50元。这种随意降低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关于工资的约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从工资支付规定角度分析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时,将试用期工资从约定的110元一天降至50元一天,属于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
    • 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法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形,并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不能随意扣减工资。如果仅仅是劳动者正常办理离职,用人单位没有合法依据就降低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原约定支付工资。
  3. 劳动者可采取的维权措施
    •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约定记录、工作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 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
    • 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仲裁过程中,要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