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进项税额已转出,是否定性为偷税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若主观上存在偷税故意,即使进项税额已转出,仍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核心要件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若企业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少缴税款(如虚构交易、虚增成本),即使后续因被税务机关查处而转出进项税额,但因其主观上存在偷税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发票行为(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仍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此时,企业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罚款(0.5倍至5倍税款);若构成犯罪,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若主观上无偷税故意,仅因管理疏忽导致虚开发票,且及时转出进项税额,一般不认定为偷税
若企业因供应商提供虚假发票、财务人员疏忽等原因被动取得虚开发票,且在发现后立即转出进项税额、配合税务机关调查,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偷税故意(如无虚构交易、虚增成本等行为),则通常不被认定为偷税。此时,企业可能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但不会被定性为偷税。
例外情形:若企业未及时转出进项税额,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即使无主观故意,也可能因“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被税务机关处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但处罚性质与偷税不同。
关键区分点: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税务机关认定偷税时,会综合考察企业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若企业能证明虚开发票是因外部原因导致(如供应商欺诈),且无偷税动机(如未通过虚开发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则难以被认定为偷税。反之,若企业存在虚构交易、虚增成本等行为,即使转出进项税额,也可能因“掩盖偷税事实”被认定为偷税。
建议:若企业涉及虚开发票问题,应立即自查是否存在偷税故意,并评估是否已及时转出进项税额、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我会结合证据材料为您分析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