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发票已自行改正的是否定性虚开-章商秋子律师|法行宝
2025-10-18 经济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取得虚开发票已自行改正的是否定性虚开”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虚开发票的定义、法律后果以及自行改正的性质来综合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虚开发票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发票是指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接下来,我们分析自行改正的性质。如果您或您的企业取得了虚开发票,但随后发现了这一问题并主动进行了改正,比如重新取得了符合实际经营业务的发票,或者对原虚开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了正确的发票,那么这种行为表明您或您的企业有纠正错误的意愿和行动。

然而,关于“取得虚开发票已自行改正的是否定性虚开”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自行改正并不能改变之前取得虚开发票的事实。虚开发票的行为一旦发生,就构成了对税收法规的违反。自行改正虽然体现了对错误的认知和纠正,但并不能完全消除之前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不过,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主动改正错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和处理,通常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是否会被定性为虚开,还需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和判断。税务机关会综合考虑发票的开具情况、实际经营业务、改正的及时性和彻底性等因素来做出决定。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您的改正行为是及时且彻底的,且没有造成严重的税收后果,那么可能不会将您定性为虚开。但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您的行为仍然构成了虚开,那么您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建议您或您的企业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尽快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主动说明情况并配合调查。同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发票的开具和取得都符合税收法规的要求,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