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申请中,仅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被申请人信息应按照以下方式填写:
被申请人主体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若该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需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若没有字号,则直接以经营者为被申请人,并需明确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住址等身份信息。
具体填写方式:
- 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栏:直接填写经营者的姓名(如“张三”),而非字号。
- “经营者”信息栏:补充填写经营者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等,确保主体明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虽无字号,但仍需在申请书中注明该个体工商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精准定位主体。
法律依据与实务要点:
-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但个体工商户无字号时,直接以经营者为被申请人即可,无需追加其他主体。
- 实务提示:若经营者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如隐名经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否则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申请。
示例:
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经营者:李四,经营场所:XX市XX区XX路XX号”,则仲裁申请书中“被申请人”栏填写“李四”,并注明其身份证号、住址,同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说明该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确认主体。
注意事项:
- 确保经营者信息与营业执照登记一致,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程序延误。
- 若涉及多个经营者(如家庭经营),需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确认责任主体,通常以登记的经营者为被申请人,但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经营的,可能需追加为共同被申请人。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继续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