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的虚开发票案子检察院移交给税务局进行行政处罚 税务局还需要移交公-朱雪芹律师|法行宝
2026-04-01 经济纠纷

核心结论:在不予起诉的虚开发票案子中,检察院移交税务局进行行政处罚后,税务局一般不需要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但存在特定情形时仍可能移交。以下为具体分析:

  1. 常规情况下无需移交

    • 当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并将案件移交税务局进行行政处罚时,通常意味着该案件在刑事法律层面已作出最终处理,且认为不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此时,税务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会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对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已经进入了行政处理程序,税务局完成行政处罚后,案件即告终结,无需再移交公安机关。
  2. 特定情形下可能移交

    • 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如果在税务局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与虚开发票相关的犯罪线索,且这些线索表明可能存在更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如涉嫌逃税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那么税务局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 原不予起诉决定有误:如果后续发现检察院的不予起诉决定存在错误,例如有新的证据证明虚开发票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案件重新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为复杂,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查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