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请一天假扣三天工资”的条款属于违法条款,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克扣员工工资。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同时,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而“请一天假扣三天工资”的约定,并非上述合法减发工资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克扣工资属于克扣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从合同效力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请一天假扣三天工资”的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违反了上述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