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分公司负责人与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杨杰律师|法行宝
2026-03-19 公司事务

分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分公司负责人与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1. 劳动合同签订:

    • 若分公司负责人在分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前,已与总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条款,同时分公司负责人在实际工作中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接受总公司的管理,那么即使分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分公司负责人与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且劳动关系的存续并不直接受分公司营业执照状态的影响。
  2. 事实劳动关系:

    • 即便分公司负责人与总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分公司负责人实际上接受了总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从总公司获取劳动报酬,且其工作内容属于总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仍可认定分公司负责人与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吊销,并不改变这一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二、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1. 委托代理关系:

    • 如果分公司负责人在分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前,仅是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代表总公司处理特定事务,而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如不接受总公司的日常管理、不领取固定报酬等),那么分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分公司负责人与总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此时,双方的关系应基于委托代理合同来确定。
  2. 合作或承包关系:

    • 若分公司负责人与总公司签订的是合作协议或承包合同,以其自身资源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自负盈亏,仅按约定向总公司缴纳费用或利润分成,那么分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双方的关系依然为合作或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为这种情况下,分公司负责人并不直接受总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的关系是基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法律法规。

三、特殊情况分析

  • 分公司负责人的双重身份:
    • 如果分公司负责人同时是分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其主要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参与决策和管理,而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如不接受日常管理、不领取固定工资等),那么分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其与总公司之间可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其同时也承担了具体的工作任务,接受总公司管理并领取报酬,那么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四、法律建议

  • 对于分公司负责人:

    • 如果认为与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记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 如果对与总公司之间的关系存在疑问,应及时向总公司或专业律师咨询,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
  • 对于总公司:

    • 应明确与分公司负责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未来产生法律纠纷。
    • 如果分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应及时与分公司负责人沟通,明确双方的关系是否继续存在,并做好相应的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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