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务派遣违反“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规定,劳动者可主张的赔偿或权益保障方式如下:
主张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4条,劳务派遣岗位需满足“三性”要求(临时性≤6个月、辅助性为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为劳动者脱产期间临时顶替)。若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可要求用工单位直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直接劳动关系。此时,用工单位需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如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
要求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因违反“三性”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如未支付加班费、未缴纳社保等),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若用工单位未支付加班费,派遣单位需与用工单位共同支付该费用。
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若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三性”规定,导致劳动者工作环境、岗位性质等发生实质性变化,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对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上述权益。仲裁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岗位性质违反“三性”(如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工作时间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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