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可以成立劳动关系吗-赵文帝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劳动纠纷

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立劳动关系。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与基础法理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此条款并未直接规定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不能成立劳动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条款从反面说明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其用工关系可能不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是有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2. 法理分析:

    •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劳动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在法律上并未丧失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因此有可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退休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养老待遇,但并未禁止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继续劳动。因此,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二、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关系界定

  1.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存在争议。但部分地区倾向于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尤其是当劳动者继续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时。
    •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这一答复间接支持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观点。
  2.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 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享受退休待遇,只要其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且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即可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三、实际操作建议

  1. 对于用人单位:

    • 在聘用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时,应首先明确其是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如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虽达到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用人单位希望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则应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如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应按照劳务关系签订劳务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对于劳动者:

    • 在接受用人单位聘用时,应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情况。
    • 如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可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 如发生用工争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来说,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立劳动关系。这主要取决于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及用工管理模式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