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伤残鉴定不能由公司自行进行,必须由专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以下是详细说明:
鉴定主体法定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公司本身不具备鉴定资质。
公司自行鉴定的法律后果
若公司擅自委托第三方机构(如普通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其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作为工伤赔偿的依据。工伤职工有权拒绝接受公司单方面安排的鉴定,并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正式鉴定。
特殊情形处理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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