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合同中未明确质保金可以通过保函释放时,能否执行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合同解释与行业惯例角度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质保金释放方式,但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中普遍认可通过保函释放(例如建设工程领域),可主张按惯例执行。此时需提供行业规范、同类合同范本或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保函释放符合双方预期。若对方否认惯例存在,可能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由第三方认定惯例效力。
合同目的与公平原则角度
质保金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合同履行质量。若保函释放能同等实现保障功能(例如保函金额、期限与质保金一致,且银行信用可靠),可主张保函释放不损害合同目的,符合公平原则。但若保函条件弱于质保金(如金额不足、期限过短),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协商补充与法律救济角度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双方可协商补充约定保函释放条款。若协商不成,可依据第511条按交易习惯或诚信原则处理。若对方拒绝保函释放且无合法理由,可起诉要求履行(如返还质保金或接受保函),但需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保函符合合同要求)。
风险防范建议
为避免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行动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合同类型、保函条款等),可提供更多信息以便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