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施工合同无效 支持利息起算时间从何计算-江伟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合同纠纷

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计算,最高院的相关司法实践和原则主要依据《民法典》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核心结论是:利息起算时间通常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但具体起算点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及实际交付或结算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1. 一般原则: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有权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此时利息起算点仍以“应付工程价款之日”为基准。

    • 若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即使合同无效,仍可参照约定确定应付时间(如竣工后XX日内付款)。
    • 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需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通过补充协议、交易习惯或工程实际交付、提交结算文件等时间点推定应付时间。
  2. 特殊情形下的起算点调整

    • 工程未交付但已结算:若工程未交付,但双方已结算工程价款,利息可从结算文件生效之日(如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算。
    • 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若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利息可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若发包人怠于审核)或起诉之日(若无法确定提交时间)起算。
    • 发包人原因导致未结算:若因发包人原因(如拖延审核、拒不签收结算文件)导致无法确定应付时间,利息可从承包人主张权利之日(如起诉日)起算。
  3. 合同无效时的过错分担原则
    若合同无效系因一方过错导致(如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转包、违法分包等),法院可能根据过错程度调整利息起算时间或利率标准。例如:

    • 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无资质仍签订合同,可能承担更重的利息责任;
    • 承包人隐瞒资质缺陷导致合同无效,可能被减轻利息责任或调整利率。
  4. 实际履行中的例外情形
    若双方在合同无效后仍实际履行(如发包人部分付款、承包人继续施工),利息起算点可能以实际履行行为为参考。例如:

    • 发包人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利息可从剩余款项应付之日起算;
    • 承包人中途退场,利息可从退场时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对应价款应付之日起算。

建议:

  • 具体案件中,需结合合同条款、工程进度、交付及结算文件、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利息起算时间;
  • 若涉及复杂情形(如多手转包、质量争议、工期索赔等),建议整理相关材料后进一步咨询,以便精准分析。

如有其他细节需补充或进一步探讨,欢迎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