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员工未提交辞职信而单位提前招人,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或合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员工与单位未就离职时间达成一致,且员工未明确表示离职意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若员工未提交辞职信,也未通过其他方式明确离职意愿,单位擅自招人可能涉及以下风险:
若员工已通过口头或其他方式明确离职意愿,但未提交书面辞职信
实践中,口头离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存在举证风险。若单位能证明员工已明确表示离职(如聊天记录、录音等),提前招人属于合理准备,但需注意:
若员工未离职但单位因业务需要提前招人
若单位因业务扩张或岗位特殊需求提前招聘,但员工未提出离职,需注意:
总结:单位在员工未提交辞职信时提前招人,需根据员工是否明确离职意愿、是否继续提供劳动等情形综合判断。为规避风险,建议单位始终通过书面形式固定员工离职意愿,并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再启动招聘或解除流程。如有具体争议,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证据材料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