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要求社保局以书面形式证明其稽核过程合法合规后在去追缴社保费合法吗-张程冠律师|法行宝
2026-03-11 劳动纠纷

税务局要求社保局书面证明稽核过程合法合规后再追缴社保费,这一要求本身并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但需结合具体程序和法律依据来判断其合法性。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从行政程序合法性角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保行政部门对社保费缴纳情况有稽核权,稽核程序需符合法定要求(如出示证件、告知权利等)。若税务局要求社保局提供书面证明,本质是要求其证明稽核程序已依法履行(如留存检查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这属于对行政程序合法性的合理监督,不违反法律规定。但需注意:若书面证明要求超出法定程序范围(如要求提供与稽核无关的材料),则可能构成程序不当。

  2. 从行政协作与证据规则角度
    税务局与社保局作为行政机关,在社保费征缴中存在协作关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若税务局认为社保局稽核结果存在程序瑕疵(如未依法送达文书、未听取陈述申辩等),要求其补充书面证明以完善证据链,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合理范畴。但若社保局已依法完成稽核程序并留存完整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确认文件等),则无需额外提供书面证明,税务局可直接依据现有证据追缴。

  3. 从相对人权益保护角度
    若社保局稽核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如未告知救济权利、超期稽核等),税务局要求其书面证明合法性,实质是防止违法行政行为影响相对人权益,符合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但若社保局稽核程序合法,而税务局无正当理由要求书面证明,可能构成行政效率拖延,相对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主张权利。

实务建议:

  • 对社保局:若稽核程序已依法履行,可整理现有证据(如检查记录、送达回证等)形成书面说明,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征缴效力;
  • 对税务局:若对稽核程序合法性存疑,应通过内部监督程序(如发函询问、联合调查)核实,而非直接要求书面证明;
  • 对相对人:若认为稽核或征缴程序违法,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稽核程序具体瑕疵、书面证明要求内容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规则和地方性法规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