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由来-杨贵清律师|法行宝
2026-03-06 刑事辩护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由来,主要源于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破坏法律公正实施行为的法律规制需求。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析:

一、罪名定义与背景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出于个人私利或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罪名的设立,旨在维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

二、罪名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这包括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2.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通常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同时,行为人还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如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或者为其他私情私利。
  3.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司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肩负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责。当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时,不仅破坏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还干扰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追诉活动,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 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
      • 徇私舞弊行为: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个人私利或出于其他不当目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篡改证据。
      • 应当移交而不移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里的“依法应当移交”是指根据《刑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一违法行为已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应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 情节严重: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多次不移交犯罪案件、不移交重大犯罪案件、在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仍不移交、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继续违法犯罪、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隐瞒毁灭证据或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等。

三、法律后果与立案标准

  • 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上述“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实际案例与启示

在实际案例中,行政执法人员因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并不鲜见。这些案例警示我们,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得因私情私利而损害法律的公正实施。同时,也提醒我们,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结来说,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由来,是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破坏法律公正实施行为的法律规制需求。这一罪名的设立,对于维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