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的 犯罪对象-杨光文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刑事辩护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阐述:

一、犯罪对象的基本特征

  1. 刑事案件性质:

    • 犯罪对象必须是刑事案件,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具有应受刑事处罚性。这要求案件中的行为必须符合《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且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 行政执法发现:

    • 案件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这意味着,如果案件不是由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而是通过其他途径得知,那么该案件就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犯罪对象的界定标准

  1. 主体特定性:

    •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这包括在国家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中,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工作人员。他们依据法律、法规被赋予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权力,并承担着将发现的刑事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的义务。
  2. 行为特定性: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徇私舞弊(如谋取个人利益、照顾私人关系等)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或不完全、不及时移交。这种行为是本罪构成的关键要素之一。
  3. 情节严重性:

    • 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多次不移交、不移交重大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但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

三、排除情形

  1. 纯行政违法案件:

    • 仅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案件,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这些案件应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不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与行政执法无关的刑事案件:

    • 不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案件,也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例如,公民个人发现的刑事案件或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就不属于本罪的调整范围。

四、实际案例分析

以税务执法为例,如果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这种行为就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如果该税务人员因徇私舞弊而不移交该案件,且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五、法律建议

  1.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

    •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准确识别刑事案件,并依法履行移交义务。
  2. 完善监督机制:

    •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移交案件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准确地移交司法机关。
  3. 严厉打击徇私舞弊行为:

    • 对于发现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要准确界定该罪的犯罪对象,必须综合考虑主体特定性、行为特定性、情节严重性等多个方面。如果你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