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随走随结工资,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劳动关系正常解除或终止时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意味着,若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如辞职、退休)或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协商一致解除、过失性辞退),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离职当日结清工资。
例外情形: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支付周期(如次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拖欠超过30日),则用人单位可按约定时间支付,但需在离职时书面告知员工工资发放时间及金额。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立即结清工资,并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此时,“随走随结”是员工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特殊情形下的工资结算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情境(如被迫离职、工资被拖欠等),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细节提供更精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