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中标并完成项目是否可以扣除质保金-梁升律师|法行宝
2026-02-28 合同纠纷

结论: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中标并完成项目,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扣除质保金的,但具体能否扣除还需结合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分析角度一:合同条款的约定

  1. 质保金扣除条件:首先,需要查看合同中关于质保金扣除的具体条款。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作为扣除质保金的情形,那么一旦供应商存在此类行为,建设单位(发包方)就有权依据合同条款扣除质保金。

  2. 合同解释与适用:如果合同条款表述模糊或存在争议,那么需要依据合同解释的原则,结合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解释,以确定质保金是否可以扣除。

分析角度二:法律规定的适用

  1. 虚假业绩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中标,可能构成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欺诈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如果合同因此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那么质保金条款也可能随之失效,但建设单位仍可能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因虚假业绩导致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可能涵盖质保金的金额。

  2. 质保金的法律性质:质保金是建设单位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而要求供应商缴纳的一定金额。如果供应商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缺陷,建设单位有权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扣除质保金以进行修复或赔偿。虽然供应商提供了虚假业绩,但如果其完成的工程质量本身没有问题,那么单纯从工程质量角度可能难以直接扣除质保金。然而,如果虚假业绩与工程质量存在关联(如虚假业绩导致选择了不合适的供应商,进而影响了工程质量),那么建设单位可能更有理由扣除质保金。

分析角度三:实际情况的考量

  1. 虚假业绩的严重性:需要评估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的严重程度。如果虚假业绩对中标结果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且供应商因此获得了不正当利益,那么建设单位扣除质保金的合理性就更高。

  2. 建设单位的损失:还需要考虑建设单位因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如果损失明显大于质保金金额,那么建设单位可能不仅要求扣除质保金,还会要求供应商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建议与行动:

  • 审查合同条款:建设单位应首先审查合同中关于质保金扣除和虚假业绩处理的条款,以确定是否有明确的依据可以扣除质保金。

  • 收集证据:如果建设单位决定扣除质保金,应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供应商提供了虚假业绩,以及该虚假业绩对中标结果和工程质量的影响。

  • 协商与诉讼:在扣除质保金前,建设单位可以尝试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无果,建设单位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包括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如果您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