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甩项结算时,质保金是否可以扣除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合同有明确约定甩项结算时质保金处理方式的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甩项结算情形下质保金的扣除比例、计算方式或免除条件(例如约定甩项部分不纳入质保范围),则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此时,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质保金比例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方有权按约定扣除或调整质保金。
合同未明确约定甩项结算时质保金处理方式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质保金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承包方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资金。甩项结算的本质是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未完成全部工程即退场,但质保责任仍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
发包方单方扣除质保金的合法性边界
即使甩项结算,发包方也无权单方扩大质保金扣除范围或提高扣除比例。若发包方以甩项为由主张扣除超出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保金(如要求扣除甩项部分对应的全部质保金,但甩项部分实际未产生质量问题),承包方有权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要求返还超额扣除部分。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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