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仲裁委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主动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通知工会,并据此裁决解除行为违法。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通知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程序要求,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若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其解除行为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或违法。
二、仲裁委可主动审查通知工会义务的履行情况
程序违法性审查
仲裁委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有权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仲裁委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已通知工会的证据(如书面通知、工会回执等)。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仲裁委可认定其解除程序违法。
司法解释的明确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起诉前补正程序的除外)。该条款虽针对法院审理,但仲裁委作为劳动争议前置处理机构,其审查标准与法院一致,因此可主动适用该规则。
工会法的配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这为仲裁委审查通知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未通知工会的法律后果
解除行为被认定违法
若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且无法证明解除行为的实体合法性(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则可能直接裁决解除行为违法。
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 × 2
(注: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补正程序的机会
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程序(如补发通知、听取工会意见),可避免支付赔偿金。但仲裁委审理时,若用人单位未补正,则仍需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
四、实务建议
对用人单位
对劳动者
总结:仲裁委在审理劳动争议时,可主动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履行通知工会义务。若未履行,且解除行为实体不合法,仲裁委可裁决解除违法并支持赔偿金请求。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程序合规,劳动者也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