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犯罪不移交和故意包庇,若情节严重该移交不移交的,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两个罪名,分别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具体分析如下: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
-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且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指多次不移交、不移交重大案件、因不移交导致犯罪分子逃脱处罚等。
-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法律依据:虽然直接针对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但若行政执法人员故意包庇犯罪分子,不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也可能间接构成此罪的一部分行为模式,尤其在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包庇时。不过,更直接且常见的情形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政执法人员的包庇行为符合这一描述,则可能构成此罪。但需注意,此罪更多针对的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行政执法人员若仅因徇私舞弊不移交案件,则更倾向于构成前述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不过,在特定情境下,若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同时满足两罪的构成要件,且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存在想象竞合等情形,则可能需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但一般而言,对于行政执法人员该移交不移交且故意包庇的行为,更侧重于认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此处提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要是为了全面分析可能涉及的罪名,并强调在特定情境下需综合考虑。
- 构成要件(侧重分析可能涉及的情境):
- 主体要件:主要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要件:故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 客观要件:实施了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等帮助行为。
-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国家对犯罪的查禁活动。
在实际操作中,若行政执法人员发现犯罪行为后故意不移交司法机关,且情节严重,通常更侧重于认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这是因为该罪名直接针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这一特定行为模式,且更符合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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