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不合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十年以上老员工只有保险补贴而未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具体分析如下:
社会保险缴纳是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一义务不因员工工龄长短、是否自愿放弃或用人单位提供补贴而免除。即使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该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保险补贴不能替代社保缴纳
用人单位以“保险补贴”形式代替社保缴纳的行为,属于规避法定义务。社保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社会共济性,其功能(如医疗报销、养老金领取、工伤赔偿等)无法通过现金补贴替代。若员工发生工伤、疾病或退休时,用人单位可能需承担更高额的赔偿责任(如工伤待遇由单位全额承担)。
员工维权途径
用人单位法律风险
温馨提示:
若您是涉事员工,建议尽快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明等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缴要求;若协商无果,可依法维权。若您是用人单位,建议立即整改,避免法律风险升级。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