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一次性就业补助旷离是否还会有”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情况,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其立法本意是为了减轻伤残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就业压力,是对职工因工伤残而导致的就业困难的经济补偿。这一点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它并未将合同解除的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
接下来,我们针对“旷离”这一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旷离,即擅自离岗、旷工等行为,通常被视为劳动者的过错。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这意味着,即使劳动者因旷离等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进一步地,从法律原则和立法宗旨来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是对伤残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应因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而受到影响。若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符合规定而不予支付,既有违立法宗旨,又使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未获得经济补偿已是对职工违纪行为的惩罚,若再因违纪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则是对其违纪行为的二次惩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至于您可能提到的“一次性扩岗补助”,这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不同的政策。一次性扩岗补助是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而设立的,其支付条件和对象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所不同。因此,在讨论旷离对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影响时,我们主要关注的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所述,即使劳动者因旷离等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其符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即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其支付该补助金。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