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司仅支付生活费和缴纳社保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员工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如停工留产、医疗期等)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具体比例由地方规定)支付生活费,并继续缴纳社保。
结论:此情况下公司行为合法,但需确保生活费标准符合地方规定(如北京为最低工资的70%)。
若员工正常提供劳动但公司仅支付生活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正式员工工资则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结论:若“生活费”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公司行为违法,员工可要求补足差额或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若公司以“生活费”名义变相降薪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如工资标准)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若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员工可拒绝并要求按原合同履行;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N)。
结论:未经协商的降薪行为违法,员工可维权。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公司停工原因、工资发放周期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会为您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