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时,若对对方拿出的伤残鉴定证明产生异议,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但能否获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分析如下:
提出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若经法庭质证后,当事人仍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
-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如未依法回避、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到场等);
-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如鉴定方法错误、材料不完整等);
-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 有证据表明鉴定意见系伪造或篡改。
提出重新鉴定的程序要求
- 时效性:需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
- 形式要求:通常需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异议理由及重新鉴定的必要性;
- 证据支持:需提供初步证据(如其他鉴定报告、专家意见等)证明原鉴定存在瑕疵;
- 法院审查:法院会结合异议理由、证据充分性及案件审理需要综合判断是否准许。
重新鉴定的法律后果
- 若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原鉴定意见通常不再作为裁判依据;
- 若法院驳回申请,原鉴定意见仍可能被采信,但异议方可通过质证、申请专家辅助人等方式削弱其证明力;
- 重新鉴定的费用一般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最终由法院根据责任划分确定承担方。
建议:若对伤残鉴定有异议,需在开庭前充分准备证据(如调取鉴定档案、咨询专家意见等),并在质证环节明确指出原鉴定的违法性或不合理性。如有需要,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及证据收集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