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提出重新做伤残鉴定,法院是否支持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情形,法院一般会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
-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如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未依法回避等);
-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如鉴定方法错误、数据错误等);
-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如鉴定材料不真实、被篡改等)。
若当事人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如鉴定机构资质证书过期、鉴定报告存在明显矛盾等),法院通常会准许重新鉴定。
若不符合法定情形,法院可能驳回申请
- 若当事人仅以“对鉴定结果不满意”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法定瑕疵,法院可能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
- 若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而是在庭审中临时提出,法院可能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准许(除非存在新证据或正当理由)。
特殊情形:法院依职权启动重新鉴定
即使当事人未申请,若法院发现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问题(如鉴定结论与病历记载矛盾、鉴定人未签字等),也可依职权委托重新鉴定。
实务建议:
- 当事人若需申请重新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附上鉴定机构资质问题、程序违法等初步证据;
- 若当庭提出申请,需立即向法庭说明理由(如刚获取新证据证明鉴定违法),并提交书面申请书;
- 重新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法院根据责任划分承担方。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鉴定报告内容、申请理由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规则和类案判例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