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是否支持重做伤残鉴定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分情况说明:
一审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情形
若一审伤残鉴定存在鉴定机构资质不符、鉴定人员未回避、鉴定材料不真实等程序违法问题,二审法院可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四)项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直接委托重新鉴定。例如,鉴定机构未通知当事人到场见证检验过程,导致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二审法院通常会支持重做鉴定。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存在矛盾
若鉴定结论与病历记载、影像学资料等证据存在明显矛盾,或鉴定方法不符合行业标准(如未采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二审法院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认定原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准许重新鉴定。例如,鉴定报告未对关键伤情(如神经损伤)进行专项检查,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低。
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鉴定
若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如术后复查影像显示伤情恶化),且该证据足以证明原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可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支持重新鉴定申请。但需注意,新证据需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且非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未在一审提交。
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
若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超出业务范围(如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精神病鉴定),或鉴定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二审法院将直接否定原鉴定结论效力,并委托符合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此情形属于法定重新鉴定事由,无需当事人额外举证。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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