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鉴定时已通知保险公司,结论出具后保险公司仍申请重新鉴定是否支持,需分情况讨论,一般情况下若不存在法定重新鉴定情形,法院通常不会支持重新鉴定申请;若存在法定情形,则可能支持。以下为详细分析:
不支持重新鉴定的常见情形
- 程序合法性角度:若首次鉴定程序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包括鉴定机构资质合法、鉴定人具备相应资格、鉴定过程公开透明且通知了保险公司参与(如允许其到场观察、提供相关材料等),在此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重新鉴定申请。因为合法的鉴定程序本身就保障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 证据充分性角度:当首次鉴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充分、完整,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且鉴定方法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规范时,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此时,保险公司仅以主观怀疑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通常不会予以支持。
支持重新鉴定的特殊情形
-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质:如果发现首次鉴定的鉴定机构未取得相应的鉴定资质,或者鉴定人不具备从事该鉴定事项的专业资格,那么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法院一般会准许重新鉴定。
-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例如,鉴定过程中未依法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导致其无法行使应有的权利;或者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等。在这些情况下,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可能会支持重新鉴定申请。
-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当鉴定结论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或者所依据的证据存在虚假、错误等情况,使得鉴定结论无法成立时,法院会认为该鉴定结论不可靠,从而允许重新鉴定。
-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这包括鉴定结论与其他已经认定的事实相互矛盾,或者鉴定结论违反了基本的科学原理和常识等。在这些情况下,鉴定结论失去了作为证据的资格,法院会支持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