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建设工程 个人借款 是否纳入结算-王丰小律师|法行宝
2026-02-03 合同纠纷

结论:在建设工程领域,个人借款是否纳入工程结算,需根据借款性质、用途及双方约定综合判断,若无明确约定且借款未用于工程,一般不纳入结算;若借款用于工程且双方约定纳入结算,则可能被纳入。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借款性质与用途是核心判断标准

  1. 借款用途决定是否纳入工程成本
    若个人借款明确用于建设工程(如支付材料款、工人工资等),且能提供转账记录、采购合同等证据证明资金流向,则该借款可能被认定为工程成本的一部分。此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包含所有工程相关支出”,则借款可能被纳入结算范围。
    示例:承包人向发包人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钢材,并提交钢材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包括所有直接成本”,则该借款可能被纳入结算。

  2. 借款性质为个人债务时一般不纳入
    若借款系承包人或发包人个人行为(如用于非工程消费、偿还个人债务等),且与工程无直接关联,则该借款属于个人债务,通常不纳入工程结算。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465条,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若借款协议为个人签订且未约定与工程结算挂钩,则发包人无义务在工程款中扣除或支付该借款。

二、合同约定是关键依据

  1. 明确约定纳入结算的情形
    若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个人借款用于工程的,纳入最终结算”,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借款需在结算时一并处理。
    风险提示:此类约定需明确借款范围、还款方式及利息计算,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争议。

  2.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若合同未提及借款是否纳入结算,则需根据借款实际用途、行业惯例及公平原则判断。例如,若借款用于工程且发包人知情未反对,可能被推定为双方默认纳入结算;若借款用途与工程无关,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纳入。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1. 借款与工程款混同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若个人借款与工程款支付账户混同,或借款凭证与工程支出凭证交叉使用,法院可能认定借款实际用于工程,从而支持纳入结算。
    案例参考:某法院判决中,承包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支付工人工资,虽借款协议为个人签订,但因工资支出属于工程直接成本,法院最终将借款纳入结算范围。

  2. 发包人抗辩的常见理由
    发包人可能以“借款系个人行为”“未用于工程”或“已超付工程款”为由抗辩。此时,承包人需提供借款用途证据(如转账记录、施工日志等)反驳,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四、法律建议

  1. 对承包人的建议

    • 借款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及是否纳入结算;
    • 保留借款资金流向证据(如转账记录、采购合同等);
    • 在工程结算时主动主张借款纳入结算,避免发包人以“未约定”为由拒绝。
  2. 对发包人的建议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个人借款不纳入工程结算”,或限定借款纳入结算的条件;
    • 对承包人借款用途进行监督,避免资金被挪用;
    • 若承包人主张借款纳入结算,要求其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可拒绝支付。

总结:个人借款是否纳入建设工程结算,需结合借款用途、合同约定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并在借款及还款过程中保留完整证据,以降低争议风险。如有具体案件或合同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