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定金合同 保管合同都是实践性合同吗-王运鹏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合同纠纷

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以及保管合同是否都是实践性合同,需分情况讨论:

  1.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结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 法律依据与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意味着,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意并不足以使合同成立,还必须有实际的借款交付行为。例如,甲和乙达成借款约定,乙同意借给甲5万元,但若乙未实际交付这5万元,则借款合同不成立,甲无权要求乙提供借款。
  2. 借用合同:

    • 结论:借用合同通常也被视为实践性合同。
    • 法律背景与建议: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将借用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使用后返还借用物的合同。由于借用合同往往基于信任关系而成立,且借用物通常为特定物或消耗物,因此,借用合同的成立往往以借用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若出借人未实际交付借用物,则借用合同不成立。
  3. 定金合同:

    • 结论: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但有其特殊性。
    • 法律背景与建议: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然而,定金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保管合同:

    • 结论:保管合同一般是实践性合同,但也有例外。
    • 法律背景与建议: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然而,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如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保管合同在双方达成合意时即成立,那么该保管合同就可能被视为诺成性合同。

综合建议:

  • 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的性质以及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以避免未来因合同性质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 对于实践性合同,应特别注意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情况,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交付凭证、收据等,以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若对合同性质或成立要件有疑问,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