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吗-叶海鹏律师|法行宝
2025-07-12 经济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不属于实践性合同,而是属于诺成合同。

实践性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指的是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使合同成立。然而,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合同的成立并不依赖于实际交付资金这一行为,而是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借款人表示愿意借款,贷款人表示愿意贷款,并就此达成书面协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并未规定金融借款合同必须在实际交付资金时才成立,因此金融借款合同不属于实践性合同。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即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只有少部分法律规定的例外是实践合同。

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双方通常会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这些条款的约定,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重要依据,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体现。

综上所述,金融借款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其成立和生效并不依赖于实际交付资金这一行为,而是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和书面合同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