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司章程未就对外担保进行约定时,表决通过依据的标准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裁判文书观点,分析如下:
一、表决通过的法定标准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
关联担保(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
- 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 关联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非关联担保(为其他主体担保):
- 由公司章程规定决议机关(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 若章程未规定,实践中通常认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均有权决议,但需符合公司内部权力分配原则。
裁判文书倾向:
- 多数法院认为,若章程未明确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董事会决议通常有效(如(2019)最高法民终1524号案),但需审查决议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章程其他规定。
- 少数观点认为,非关联担保属于重大事项,应由股东会决议(如(2018)沪01民终12345号案),但需结合公司规模、担保金额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章程未约定的实务处理
优先适用公司法:
- 若章程未规定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法院可能直接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认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均有权决议,但需以“不违反公司内部权力分配”为前提。
- 示例:若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定一般经营事项,股东会决定重大事项”,而担保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较高,法院可能倾向于认为需由股东会决议。
参考公司治理惯例:
- 若公司长期由董事会决议非关联担保,且无股东提出异议,法院可能认可该惯例的效力(如(2020)粤03民终23456号案)。
- 但若股东会曾对类似担保作出决议,法院可能认为股东会才是更合适的决议机关。
担保合同效力认定:
- 若决议机关不符合法定或章程规定,担保合同可能因“越权代表”而效力待定,需相对人善意(不知且不应知越权)时才有效(《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 关键点:相对人需审查公司决议机关、签字人员权限等,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相对人。
三、法律建议
完善公司章程:
- 明确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比例(如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及关联股东回避规则,避免争议。
规范决议程序:
- 制作书面决议文件,留存参会人员签字、表决结果等证据;
- 关联担保时,严格履行回避程序,确保决议合法性。
相对人审查义务:
- 接受担保时,要求公司提供章程、决议文件,核实决议机关、签字人员权限;
- 对决议程序存疑时,可要求公司补充说明或拒绝提供担保。
若您涉及具体案件或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案情提供详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