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有几款-王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6-01-28 行政纠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包含两款内容,具体如下:

  1. 第一款内容:

    •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 解释:这一款规定了终止调查的具体情形。在行政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违法嫌疑人已经死亡,或者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那么经过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终止调查。这是为了合理利用行政资源,避免对无意义或无法继续的案件进行不必要的调查。
  2. 第二款内容:

    •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解释:这一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规定了在终止调查时,如果违法嫌疑人已经被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那么应当立即解除这些措施。这是为了保护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案件终止后仍然对其采取不必要的限制措施。

法律背景与建议:

  • 法律背景: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的重要依据,它规范了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体现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的严谨性和公正性,既确保了案件的合法处理,又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资源浪费。
  • 建议:

    •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认为自己涉及的行政案件可能符合终止调查的情形,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终止调查。同时,如果已经被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也可以在案件终止后要求公安机关立即解除。
    •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确保案件的合法、公正处理。在发现案件符合终止调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并解除对违法嫌疑人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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