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5-30 行政纠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的具体内容及其解读如下:

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缴的其他毒品违法犯罪工具、设备。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利益无法分清每个人的数额的,应当视为共同违法所得。

条文解析

  1. 收缴物品的范围:

    • 该条明确列举了应当收缴的物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毒品、淫秽物品、赌具、赌资等违禁品或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
    • 特别是第六项,对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除非有反证,否则视为违法行为人所有。
  2. 违法所得的追缴与没收:

    • 违法所得的财物,无论是否能分清每个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数额,都应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
    • 若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无法分清,则视为共同违法所得。
  3. 法律后果:

    • 收缴、追缴或没收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旨在剥夺其非法利益,并对其进行惩罚。
    • 被收缴、追缴或没收的财物,将不再返还给违法行为人。

实际应用

  • 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若发现上述列明的物品,应依法进行收缴。
  • 对于违法所得的财物,无论是否能确定具体归属,都应进行追缴或没收处理。
  • 若违法行为人涉及共同违法,且违法所得无法分清,公安机关将视其为共同违法所得进行处理。

注意事项

  • 公安机关在收缴、追缴或没收财物时,应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收缴、追缴或没收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应依法收缴的物品范围、违法所得的追缴与没收处理,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和注意事项。在实际应用中,公安机关应严格依照该规定执行,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