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法规第十四条-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行政纠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对于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管辖原则

  1.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那么这两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例如,如果某人在A地实施了违法行为,但该行为的结果在B地产生,那么A地和B地的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该案件。
  2.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这主要是考虑到某些情况下,违法行为人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可能更方便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 管辖权争议解决

  1.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是为了避免管辖权争议,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2.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当多个公安机关对案件都有管辖权,且难以确定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三. 特殊管辖情况

  1.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行政案件,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这是为了确保在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情况下,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2. 对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这是为了确保指定管辖的决定的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的管辖原则、管辖权争议解决方式以及特殊管辖情况。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行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