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2-26 行政纠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并没有第十二条的具体内容,因此无法直接给出该条文的解释或应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主要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本)》等法规进行规范,其中详细规定了行政案件的受理、调查、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要求。

如果您是想了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具体程序规定,我可以为您概述一些关键条款,但请注意,具体条款的应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例如:

  •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本)》第七十三条,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其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等,以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等情况。
  • 行政案件的结案:根据该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行政案件在特定情形下应当予以结案,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等。
  • 终止调查:根据该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等情形时,应当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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