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共分为两款。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款: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第二款: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在理解这两款规定时,需要注意它们都是关于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如何保障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知情权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者对这两款规定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