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几款-毛杰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行政纠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共有两款,具体内容及解读如下:

第一款内容

原文: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解读:

  1. 传唤的批准程序:传唤违法嫌疑人需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使用传唤证。这一规定确保了传唤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防止滥用职权。
  2. 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对于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在出示人民警察证后,可以口头传唤。但需在询问笔录中详细注明违法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以确保传唤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第二款内容

原文: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接受调查的,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

  1. 单位违法时的传唤对象:当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时,需要传唤的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非单位本身。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违法时的责任主体,有助于准确追究法律责任。
  2. 传唤程序的适用:对单位违法时的传唤,同样适用第一款规定的传唤程序,包括批准程序、传唤证的使用以及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等。

实务操作要点

  1. 严格遵守传唤程序:公安机关在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传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传唤都可能导致证据无效或行政行为被撤销。
  2. 保障被传唤人的权利:被传唤人有权知晓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并有权在传唤过程中保持沉默或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尊重并保障被传唤人的这些权利,避免侵犯其合法权益。
  3. 及时记录传唤情况:对于口头传唤的,公安机关应在询问笔录中详细记录违法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后续的法律程序和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后果

若公安机关在传唤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侵犯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被传唤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或相关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同时,违反法定程序的传唤也可能导致相关证据被排除或行政行为被撤销等法律后果。

如有任何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