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基本工资由派遣单位支付,而加班费、绩效奖金等由用工单位支付,这种做法并不必然违法,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框架下的责任划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关键点: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加班费、绩效奖金由用工单位支付,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则这种分工是合法的。
2. 合法性的前提条件
3. 潜在风险与应对建议
风险1: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
若协议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劳动者可能面临“两不管”局面。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派遣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明确工资构成及支付主体;若发生纠纷,可同时起诉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风险2:用工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用工单位可能以“协议未约定”或“经济困难”为由拖欠费用。建议:劳动者保留加班记录、绩效考核结果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权益。
风险3:派遣单位未支付基本工资
即使加班费由用工单位支付,派遣单位仍需承担基本工资支付义务。建议:若派遣单位拖欠基本工资,劳动者可直接向派遣单位主张,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4. 实务中的常见操作
总结:只要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分工符合法律规定、协议明确且劳动者权益未受损,基本工资由派遣单位支付、加班费等由用工单位支付的做法是合法的。若您遇到具体纠纷(如拖欠工资、协议无效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提供详细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