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药店柜员月休一天,其余休息日给加班费是否合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月休一天符合当地关于月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且其余休息日支付的加班费符合法定标准,则是合法的;反之则不合法。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月休一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但具体到每月休息几天,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一个固定的数字,而是根据每周至少休息1日以及每日、每周的工作时间限制来综合判断。
二、加班费支付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即使月休一天在某种情况下不违反工作时间的规定,药店还需要确保对于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支付了合法的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若药店柜员在月休之外的工作日或休息日被安排工作,且药店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了加班费,那么这种安排在加班费支付方面是合法的。
若药店未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费,或者以调休等方式替代加班费支付(除非劳动者同意且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药店就可能违反了加班费支付的规定。
三、综合判断与建议
示例:假设药店柜员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月休4天(但某个月因特殊情况只休息了1天),且药店对于超出每周44小时的工作时间部分未支付加班费。在这种情况下,药店柜员的工作时间安排可能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且药店未支付加班费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药店柜员可以与药店沟通要求调整工作时间并补发加班费,或者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