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能否以三年以前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是否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持续性的违法行为。
一、法定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工资支付问题,通常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三年前的未足额支付工资行为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如果三年前的未足额支付工资行为存在持续性,且最近一年内仍有未足额支付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劳动者的应对措施
用人单位存在持续性的未足额支付工资行为:
用人单位三年前的未足额支付工资行为已经纠正,但最近又出现类似情况: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如果劳动者成功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建议
总之,能否以三年以前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法定时效、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否持续存在等。劳动者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收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