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是否违法需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及财务规范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若白条收款与正式发票针对同一罚款事项,则涉嫌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若行政机关先用白条收取罚款,后续又开具正式发票,可能被认定为重复处罚,属于程序违法。此外,白条收款本身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若白条收款与正式发票针对不同事项,则需进一步审查合法性
若两次收款对应不同违法行为(如第一次处罚未缴纳,第二次针对新违法行为),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但需注意:
特殊情形:补开发票的合法性
若首次收款时因客观原因(如系统故障)未开具发票,后续补开正式发票并注明“补开”字样,且未重复收取罚款,则不违法。但需保留相关证据(如系统故障记录、补开申请等)以备核查。
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将结合证据材料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