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罚款名义收取现金且不开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从行政处罚的角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只有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授权的组织(如消防、环保等部门)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企业作为民事主体,无权对员工或他人设定罚款权。若单位以“罚款”名义扣款,本质属于克扣工资或非法收费,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从税务合规的角度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单位收取任何款项均应开具发票。不开发票的行为涉嫌偷逃税款,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如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若单位将罚款收入不入账,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逃税罪。
从劳动权益保护的角度
若单位以“罚款”名义扣减员工工资,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12333),要求单位返还被扣款项并接受行政处罚。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需要分析,欢迎随时向我咨询。